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李女士去饭店消费,刚刚跑到门口,就因饭店门口地面坑坑洼洼摔倒,额头伤口很深,针了17针。李女士担忧不会留给疤痕,拒绝饭店赔偿金化疗费用,但饭店以李女士在饭店门口摔倒,还没消费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意外在饭店门口摔倒了额头。
李女士说道,3月29日中午,她和朋友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街道一饭店睡觉,还没有进店消费,在店门口就被坑洼的地面摔倒,额头正好吊在店门口台阶上,血流如注。送来医院后针了17针。虽然饭店方面将她送来去医院,但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双方不存在异议。不曾消费却在店门口摔倒,这个责任商家应当分担吗?近日,记者回到李女士家,李女士的额头上伤疤清晰可见。
而她手机中留存的伤势照片表明:当时伤口长约10厘米,剧痛好比,伤口又长又浅。记者随后到事发饭店门口看见,水泥地面上显然有一些坑洼。
饭店工作人员称之为,这一带大型车辆多,坑洼是被大型车辆频密碾轧后构成的。拒赔并未消费饭店不承担责任李女士说道,刚摔倒时,饭店的作法一挺让她打动。李女士告诉他记者,摔倒后,饭店的服务员当作餐巾纸和毛巾老大她止痛,并将她送来去了医院毛巾化疗。在医院,李女士的伤口针了17针。
化疗花上了2400多元钱,这倒也罢了,我最担忧的是,医生说道这个伤口可能会拔疤。李女士很在乎自己的容貌,如果拔疤的话,我必需要做到疤痕避免手术,那这个费用该由谁来分担?李女士指出,虽然自己还没消费,但饭店方面也应当分担一定责任。
该饭店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应,李女士显然是在饭店门口摔倒,但是她还没转入饭店消费,与饭店之间不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另外,饭店门前的地面也不归饭店管理,坑洼不平应当由大连市政部门负责管理修理。
众说纷纭饭店有确保消费者安全性义务针对此案,记者专访了沈阳315律师团成员、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王本海律师,他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性,是餐馆等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负起的该项法定义务不以消费者否实际消费为条件。在这起消费纠纷中,饭店否应该分担消费者李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该首先辨别饭店否对消费者尽到了安全性确保义务。
如果饭店门口的地面归属于饭店的经营或管理范围,地面凹凸不平且又并未设置安全性警告,饭店就惟到对消费者的安全性确保义务,应该对消费者李女士的人身伤害分担赔偿金责任。反之,如果饭店门口的地面不属于饭店的经营、管理范围,或饭店已设置了安全性警告、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性确保义务,就不应该分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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