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政府法制网就《南京市餐饮具集中于消毒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发表印发。印发稿规定,集中于消毒餐饮具若不符合国家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责令集中于消毒单位限期修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印发稿具体,市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饮具集中于消毒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餐饮具集中于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成立统一的检举、滋扰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发表。检举、滋扰有误的,由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检举、滋扰人给与奖励。
如果要进一家餐饮具集中于消毒单位,先得向所在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并未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专门从事餐饮具集中于消毒生产经营活动。印发稿规定,集中于消毒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初建居民楼内,且距离剧毒、危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三十米以上。此外,清除、消毒、纸盒总面积不得大于二百平方米,餐饮具集中于消毒从业人员应该获得有效地身体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无有效地身体健康证明上岗的,判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集中于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该独立国家纸盒,并在纸盒上标明集中于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和保质期缩等内容。集中于消毒后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并附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如果并未按照拒绝展开纸盒、标示或者所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责令集中于消毒单位限期修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若在监督检验中找到集中于消毒单位不合乎选址、建设或生产拒绝,或未按照规定展开检验或者获取消毒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不合乎消毒卫生标准的,将其审定为不合格。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用于不合格集中于消毒单位获取的餐饮具。与此同时,集中于消毒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生产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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